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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知识优先购买权的依据是什么?

优先购买权有这么两句话1。侵犯该权利的转让行为,应视为无效。2。不得以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为由,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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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句话法条依据:《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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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民通意见》118条已经被废止,而且说的也只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后来的《买卖房屋租赁解释》已经纠正了(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些资料可能没有及时更正。所以说法一是不正确的。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并非无效。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该按照最新的物权法解释一。说法二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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