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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 进项税抵扣要防范哪些风险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发布后,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的抵扣事项(以下简称进项税抵扣)成为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本文结合实务,就新政策中应用比较广泛的进项税抵扣风险提示如下。
方法/步骤
1

旅客运输服务属于 “交通运输服务”,不管是铁路,陆路,水路,航空,只要是载运旅客的服务,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纳税人常用的接受出租车服务,公交车服务,长途车服务,轮渡,客船,客机,火车客运,班车服务等,只要是载客行为,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提示,差旅费中的交通费,属于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2

贷款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中,出租人将标的物回租给承租人的利息部分属于贷款服务,承租人不能抵扣。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继续选择以前的政策执行的,承租人可以抵扣。  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文件内容,似乎只限制支付给贷款方的上述费用不能抵扣,如果支付给贷款方之外的主体,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抵扣?从文件来看,应该是可以的。  36文件只限制贷款服务不得抵扣,纳税人向银行支付的账户管理费,购买票据费用,手续费等等其他的费用,从文件来看,不属于贷款服务,可以抵扣。

3

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无论是用于业务交际、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或者是用在会议费或差旅费等,均不能抵扣。  提示,将餐饮服务包含在会议费或差旅费中一并取得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这个要注意后续政策的规定。  住宿费不属于餐饮服务,如果不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可以抵扣进项税。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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