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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清算委员会的组成及运行机制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构成不同于普的清算组(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委员会成员、负登记机关备案。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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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代表,普清算组中均无需债权人代表参加清算组,因为理论上,自行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可以得到充分保障,若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清算组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而至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将组成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找律师网解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作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运行的特别规定,要求清算委员会吸收债权人代表参加,但对该代表如何产生、债权人代表的债权金额等无详细规定,实践中缺乏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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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清算中的债权人也可获得全额清偿,清算中不影响其利益,故即便其作为成员参加清算委员会应无碍清算正常进行。实践中,审批机关对清算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查相对宽松,主管机关(根据《国家工商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清算组织中的主登记机关)一般不派员参加清算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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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案例表明,未吸收债权人代表、主管机关代表的清算委员会组成可获得审批机关同意。故外商投资企业在将清算委员会报请审批机关审核时,法律猫指可以优先筹建未吸收上述两类人员代表的清算委员会报审批机关,但同时确定相关代表的人选,以备前述清算委员会组成未获通过时以及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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