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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理解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等“三工”要素是工伤认定的要件。如何界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案件中的又一难点。实践中,基本达成了如下共识:
步骤/方法
1

关于工作时间。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厂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区间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对“上下班途中“不应作过于宽泛的理解,应指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如果其在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没有必然联系的话,则该过程就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实践中的情形错综复杂,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据立法宗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的字面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广义理解。

2

关于工作场所。“工作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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