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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担保合同公证系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内容真实、合法的活动。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在实践中,主要常见于借款事务,一般与主合同一同进行公证,单独办理担保合同公证的较少见。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担保的方式分抵押(主要适用不动产)、质押(主要适用动产或债权、权利)、保证(人的担保);其中保证又分连带责任担保及一般担保。担保合同公证与借款合同公证一样,公证处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即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评价,即证明合同真实性、合法性,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作为诉讼的有利证据。       此项公证有别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它仅仅证明合同的真实合法,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证据效力上享有公证的优势,但并不具有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所特有的直接接受强制执行的效力。若您有此需求,请选择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作进一步的了解,但是,单独从合同无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必须与主合同一同办理。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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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公证所需材料:
1

保证人       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

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法定代表人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公司公章到场;

5

工商局打印的基本信息表(要求体现股东,即出资人)、章程(权力机构);

6

股东会决议(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

7

股东本人(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则由董事本人)带身份证件法人股: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公章),面签股东会决议。

注意事项

担保物为夫妻共有的,必须夫妻共同到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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