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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

证人证言是指与事件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知情人所作陈述;如果知情人是事件权利义务主体,则其陈述则为当事人陈述。保全此类证据一般采用记录的方法,根据证人(或当事人)及其证明的事实的具体情况,可能会配合录音、录像等方式。
方法/步骤
1

证人或当事人以后无法作证或难以作证,是办理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保全证据公证的前提条件。无法作证,是指客观上不能,例如证人已经处于病危之中,有可能丧失生命,如果不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便无法获得证言。难以作证,通常是指证人因留学、商务、公务出国、出国定居等原因,使其在诉讼中难以回国出庭作证的情形,这主要顾及作证的成本,追求真实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平衡。

2

此类证据一般用于证明过去发生的事实,当事人陈述中可能会带有当事人本人主张、放弃权利或自愿承担义务等权利义务处分内容。

3

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具备形式上的证明力,即公证机构能够证明证人证言形成的过程,证明证人或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确实作了该陈述。但是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是否具有实质证明力,即能否证明待证事实,这取决于陈述内容的真实与否,以及陈述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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