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1. 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 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 3. 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 除国务院规定外,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 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银行不对其发放贷款: 1. 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7.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提交申请。借款人向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以及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
贷前评估。银行进行贷前的调查和评估、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形成评估意见。
签订合同。如银行进行调查和审批后认为可行,双方就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有关各方签署合同。
落实担保。借款人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后,需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办理有关担保登记、公证或抵押物保险、质物交存银行等手续。
贷款获取。借款人办妥银行发放贷款前的有关手续,借款合同即生效,银行可向您发放贷款,您可按合同规定用途支用贷款。
申请所需材料 书面的贷款申请及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如需);《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企业财务报表;贷款用途证明资料(如购销合同);有关担保和抵、质押物资料;《贷款证》;以及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